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

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决定自5月初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四非”专项行动)。

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保健食品监管,通过整治与规范,我国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状况呈现稳中向好的趋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问题依然突出,在某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群众深恶痛绝...  >>点击详细

专项行动方案

专项行动:自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投诉举报网站:www.sfdaccr.org.cn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宣贯会在京成功召开 详细...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初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四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

1.总局在组织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专项行动方案,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名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另行下发),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各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总局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最多委托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层层转交。同时,要结合本地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3.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二)案件查办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成总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总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总局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省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总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3.总局组织深入研究保健食品监管制度设计,逐步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同时,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切实做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修订准备,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保健食品监管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总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指导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同时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总局制定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按照总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报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投诉举报网站:http://www.sfdaccr.org.cn/)。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总局。

相关资讯及法规
小贴士

一、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场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非法宣传疗效以及普通食品非法声称保健功能,即打击“四非”,具体内容如下:

(一)打击非法生产行为: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非法宣传行为: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二、此次专项行动与以往专项整治相比有何特点?

此次专项行动,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而且声势大、力度大、重落实。此外,较以往专项整治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总局结合摸底调查的情况,要求省局对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展开针对性监督检查;二是将传统整治的先企业自查、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总局再督查的顺序调整为总局列出“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省(市、区)局按照总局的名单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列出“辖区内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从而达到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总局将组织对个别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三是统一查处标准,明确查处依据,并要求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上限严格予以处理。

三、此次专项行动对监管部门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对监管部门和人员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总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该移交的必须移交、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处罚的必须处罚;三是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总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分别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四是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五是要求各地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投诉举报电话、网络等积极举报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六是要求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保密管理,严禁通风报信。对于专项行动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力、协查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及渎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