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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以下简称标准达标)申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范围包括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等。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中国保健协会公布的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执行的标准,向中国保健协会提出标准达标申请。
    第四条  中国保健协会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承担标准达标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中国保健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标准达标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参与标准达标单位应当建立资料交接、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标准达标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申请标准达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标准达标时,需填写“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交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标准达标申报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标准达标申报材料接收凭证”(以下简称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可以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标准达标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可继续补正,但补正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再次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标准达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并符合规定的出具“标准达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受理通知书),交专家组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公告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专家组对申请达标的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和终审。 
    (一) 初审。经专家组初审,根据专家组意见:
    1、通过专家组初审,上报中国保健协会备案,下达“送样检测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检测机构送检验样品,交付检验费。
    2、未通过初审,根据专家意见下达“不予通过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单位接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书》意见上报补充材料或对不予通过提出意见和要求。上报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通过的下发“送样检测通知书”。
    申请单位在标准达标受理和实施过程中可以书面要求撤回申请。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终止该申请单位的该项工作,但申请单位须承担已经发生和因该项申请工作必将发生的费用。
    (二)终审。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企业递交的检测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终审。经专家组终审,根据专家组意见:
    1、需补充材料的下达“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单位接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书》意见上报补充材料。 
    2、不予通过的下达“不予通过通知书”。申请单位接到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对不予通过提出意见和要求的书面材料。
    3、通过评审的,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上报中国保健协会批准,获准后颁发达标证书证牌,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协会标准标识

    第十一条  标准达标产品(以下简称达标产品)的企业使用中国保健协会标准标识(以下简称“标准标识”),须向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使用的申请,经中国保健协会批准,企业方可使用“标准标识”。获得批准的企业必须合法使用“标准标识”,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企业不得使用“标准标识”。
    第十二条 “标准标识”使用范围仅限于已核准的“达标产品”;获得“标准标识”使用权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将“标准标识”转让。
    第十三条 “标准标识”用于产品包装上,不得在“标准标识”的版面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
    第十四条  获得“标准标识”使用权的企业,必须接受中国保健协会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年度检查,以保证“达标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标准标识”使用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九十天内向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到期如未申请再次达标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达标的,不得再张贴和使用、宣传达标标识。
    第十六条 为实现有效管理,确保“标准标识”的权威性、真实性,以防假冒,“标准标识”由中国保健协会指定单位海南拍拍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制。企业须在向中国保健协会提出使用“标准标识”的申请中,约定标识类别、数量,使用的产品类别等,并与海南拍拍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标准标识定货合同》。 


第五章    标准达标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达标工作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建立标准达标工作数据库,并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违规使用“标准标识”,抽查不合格及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等,根据其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扩大“标准标识”使用范围,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使用“标准标识”。
    (二)私自转让“标准标识”,取消使用“标准标识”资格。
    (三)产品抽查不符合协会标准规定或出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取消产品达标和使用“标准标识”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标准达标的申请单位是保健品及其原材料的生产企业。申请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或其他单位代理申请,但相关文件和申报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受委托单位办理标准达标申请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产品的生产材料,是由已达标企业提供的,由已达标企业出具原料使用证明文件,在申请达标中产品可免做功能性检测。
    第二十二条  标准达标程序和经费,详见“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程序及工作流程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健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