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术规范依据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卫生标准、《电解制水机协会标准》(中国保健协会),并参照了国外功能性水杯同类产品技术参数而制订。 本技术规范是由中国保健协会牵头、会员企业参与制定的行业指导性产品技术规范,其目的是促进和保障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中国保健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使用申请。 会员企业应自觉遵守本技术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中国保健协会,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范解释权归中国保健协会;版权为中国保健协会所有。除了国家行政部门用于国家法规或事先得到中国保健协会文字许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 中国保健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医大厦18层
目 次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5、 产品检验规则
6、 标志 7、 包装 8 、运输 9、 贮存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微电解制水器(杯)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和运输贮存等要求。本微电解制水器(杯)特指生成碱性还原水的功能性水杯。 本技术规范适用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的水为原水的系列功能性水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8537-8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 GB8538-87 饮用天然矿泉水分析总则 CAS124-2007 电解制水机协会标准
GB 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4806.1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T 1622.8 不锈钢器皿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水溶液的酸碱度(PH) pH=-lg(H+ ),即氢离子浓度常用对数的负值,用于表征水溶液的酸碱度。 功能性水杯制得的水pH应在7.5~9.8之间. 3.2 ORP(氧化还原电位) 是反应水中各种物质混合后所表现出的总的氧化(或还原)能力的一个状态参数。ORP电位的相对变化反映了水中氧化还原反应进行的程度。微电解制水器(杯)制得的水ORP<0,应为负值。具有还原性。 3.3 关于水的小分子团 在微电解制水器(杯)中,由于功能性材料的微电解作用,也可以使水的分子团变小。普通原水经过微电解制水器(杯)而生成的碱性还原水具有高能态活性,容易通过人体细胞被吸收,与普通大分子团水相比,小分子团水运动速度快,能量高,渗透性及溶解性好。 检测出分子团大小的基本方法是采用核磁共振 (NMR)法。 3.4 功能性矿物质材料 将具有远红外、磁化、微电解等特性的矿石原材料经规范工艺加工后能改变水溶液特性,生成有益于人体健康养生的碱性还原水,且无毒副作用、无放射性,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饮水标准的水活化材料。 3.5 生成碱性还原水的功能性水杯 基于不锈钢、玻璃、陶瓷等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安全标准的水杯容器,置放有功能性矿物质材料,可生成碱性还原水的一种水处理装置。 3.6 稳定性指标 洁净安全的水(室温)倒入微电解制水器(杯)中放置5分钟~24小时,pH在7.5~9.8之间,不超标。
4、技术要求 4.1 功能性水杯中与水接触的材料都应符合饮用水器材卫生标准。 4.2 功能性水杯制水水质安全性要求: 4.2.1 功能性水杯若采用不锈钢材料,与水接触部分的材质至少应为食品级SUS304不锈钢,不锈钢杯生产厂家必须提供材质合格证明。 4.2.2 所有功能性材料必须送国家权威检测部门(CMA认证)进行毒理性、放射性指标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4.2.3微电解制水器(杯)上市销售前必须送国家权威检测部门(CMA认证)进行水质安全相关指标检验,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安全标准(pH除外)。 4.2.5在源水为纯净水、满杯浸泡24小时,微电解制水器(杯)水不得有异味、浑浊情况。 4.2.6功能性水杯说明书中必须明确说明正确使用方法、安全饮水须知。 4.3 功能性水杯制水水质功能性要求 4.3.1 将安全的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净化水,直饮水等(在25摄氏度时)]注满功能性水杯,处理不大于5分钟,其PH值应在7.5至9.8之间。(24小时内不高于9.8) 4.3.2 将纯净水注满功能性水杯,处理不大于5分钟,其ORP值应小于0。 4.3.3将纯净水注满功能性水杯,浸泡1小时后,采用核磁共振(NMR)法测量,17O-NMR的半峰宽应小于70赫兹。 4.4 功能性水杯功能性寿命要求 4.4.1 功能性水杯说明书中必须明确说明其功能性寿命,不得虚假扩大宣传。 4.4.2微电解制水器(杯)累计总制水量(常温或开水情况下)730升以上,其制水功能性诸参数均应符合4.3 的技术要求(按每天制水2升计算,为365天)。 4.4.2 功能性水杯中置放的功能性材料部件应设计成可置换式的,方便用户更换。
5、产品检验规则 5.1 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必须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5.2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两类。交收检验在出厂(或成品入库)前必须100%进行检验。例行检验是在新产品鉴定、稳定生产定期(一年一次)或结构、工艺和材料有重大变化时,必须进行的试验称例行检查。例行检查从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至少一台进行。
6、标志 6.1 包装内盒标志 a.制造厂名;b.产品名称和规格;c.商标;d.产品型号或标记; 6.2 包装外箱标志 a.外箱上的收发货标志应符合规定;b.注明质量等级;c.“小心轻放”、“怕湿”的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包装 7.1 产品统一用纸质礼品盒包装,再用纸箱包装。纸质礼品盒、外用纸箱均完好,且应干燥、整洁。 7.2 包装外箱用双瓦楞纸、包装内盒用单瓦楞纸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3 产品统一实行单装,零配件要求齐全紧固。 7.4 产品应随带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保卡。
8、运输 8.1 装、卸、运时应小心轻放、禁止滚翻。 8.2 不得与腐蚀性物品同运,注意防湿。 9、贮存 9.1 贮存场所为仓库。 9.2 贮存条件:相对湿度不大于80%,通风良好,不得与腐蚀性物品同存,防湿。 9.3 贮存要求:堆放离地不小于300mm,离墙不小于500mm,垛向应通风,堆高不超过3m。 “微电解制水器(杯)”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微电解制水器(杯)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还没有微电解制水器(杯)的国家、行业及其他标准。协会根据国内该产品的研制开发及试生产中的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标准参考了国外功能性水杯产品的有关资料编制了本技术指导性规范,为下一步制定正式标准作准备。 2、关于引用规范: 由于微电解制水器(杯)涉及到饮用卫生安全,因此本技术规范引用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作对应。 3、关于术语:主要根据有关科技词典,参考国外产品资料而制订。 4、关于基本参数:主要是企业研制开发过程的经验所得,并参考了国外同类产品的规格和要求。 5、关于技术要求:主要根据引用技术标准而定,特别是水质卫生标准。 6、关于检验方法:参照引用标准而制订,无引用标准的按技术要求的说明执行。 7、关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引用标准制订。
中国保健协会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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