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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模式和销售渠道考验保健食品经营监管

发布时间:2012-01-18

    虽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拟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已早已位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工作职责之中,由于参与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课题研究,得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监管深入调查思考,在此抛砖引玉供有兴趣的行业人士共同探讨。
    渠道概述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于产品销售环节的经营模式一般有两类或相互结合,一类是直营;一类是自己生产,销售工作寻找代理商或经销商来完成。直营是指企业自己组建员工队伍直接进行市场一线操作;代理或经销是指由代理商或经销商在约定的区域承担产品的销售活动,代理和经销存在约定权限的差异,如果生产企业只做生产,把所有的销售工作委托其他企业完成,业内俗称“大包”。
我国保健食品销售渠道有很多种,但根据其主要的销售业绩来源,可分为有店铺和无店铺两类。有店铺包括业内常说的传统渠道(包括药店、商超)、专卖连锁、特殊渠道、流通渠道(特指批发)等,无店铺则包括直销(获取直销排照的)、会销和邮购(包括电子商务,指其买卖行为时通过邮递实现的)等。
  该管什么
  从整个产业来看,经营环节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推广、交易行为、售后服务等。查阅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针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管的文件,仅有2010年公布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以及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相关要求,而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环节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性的监管规定。
  对于采用不同经营模式或销售渠道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经营环节的风险点有同亦有差异,而在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其主要责任主体也会有差异。例如,从经营模式来看,选择直营的生产企业需要自己做宣传,需要直接面对消费者,有的还会自建销售店面,这一类企业的经营环节如出现问题,其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本身,但选择代理或经销的生产企业,经营环节的主要责任主体则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从销售渠道看,不同的销售渠道主要风险点有所不同,其中无店铺类的销售人员的自由行为是最大的风险因素,而有店铺类的则可参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考察指标。
  该如何管
  在课题研究的深访过程中,有人认为产品质量保证了,销售不会出多大的问题,但本人不敢苟同。根据调查,目前我国消费者具备的保健食品的消费知识仍然薄弱,一些企业对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将保健食品功效吹嘘得甚至超过药品,以至于一些老年消费者放弃药物治疗贻误治疗时机,影响生命安全。
  构建有效的经营监管体系需要找准问题的核心,抓准责任主体,有的放矢。以保健食品广告为例,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批文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生产企业,但事实上实施广告行为的更多的是代理商或经销商,广告违规板子只打到生产企业,违规主体没有受到制裁,即使原来的产品因为处罚不好做了,可以轻易的换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恶性循环广告违规现象难以治理,所以构建有效的经营监管体系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更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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