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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6部门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11    来源: 卫生部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制定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于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职责分工为依据,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信息分类更加明晰、发布主体更加明确、公布的内容更加科学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各相关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发布日常监管信息。二是逐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要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渠道和责任部门,及时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建立信息通报的机制,明确信息通报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布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前,应提前通报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会商。
    《办法》还要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及时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解疑释惑,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卫生部新闻办2010年11月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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