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粤府〔2004〕93号 ),在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中,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化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基于这一规定,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04年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以来,对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实施了严格管理。目前,深圳市场尤其是大型商场、化妆品大型超市里已经很少有这类既无中文标签、 “卫妆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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