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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禁提“除斑去皱”

发布时间:2005-10-10

  北京市药监局今发布“化妆品管理”、“保健品管理”等规定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今天上午,北京市药监局首次发布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这四个规定从11月1日起实施。

  市药监局卢爱丽副局长介绍,今后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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