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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六类化妆品不得销售

发布时间:2005-08-16

    为加强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从现在起至8月1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民可登录市药监局网站查看《规定》全文,并将意见反馈给药监局。

  《规定》明确6类化妆品是不得销售的,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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