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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政策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09-06-01

   损一罚十 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这部已出台4个月的法律将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在经历了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等风波后,这部法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四川各相关部门也提前作好了准备。

  食品卫生领域已有近百个规章

  近年来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表明,在法制建设领域,与制订法律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猪肉中查出“瘦肉精”、咸鸡蛋中冒出苏丹红……一个个沸沸扬扬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放心不下,并由此对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了信任危机。

  我国从1995年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迄今这一领域已有近百个规章,还有500多个标准,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之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标志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不合标准 可要求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此外,新法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须经风险评估、对食品一律不得免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等。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加快了相关立法的进度。食品安全法则将民间惯例“损一罚十”纳入其中。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我们还希望中国的法律能进一步发展,比如说赔偿不是以商品的价格为基数,而是以消费者受害的全部为基数。

  四川省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贯彻落实新法的座谈会。会上透露,我省将加紧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各相关部门也在对照食品安全法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以确保继续有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保持一致。

  据介绍,目前全省食品小作坊7390家,占食品生产者50%,生产设备简陋,环境较差,不具备食品生产取证条件是监管的难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赋予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省人大将对全省食品小作坊现状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条例》。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今年,省农业厅也将选择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市场准入制度试点。

《食品安全法》四大亮点解读

    新法规中有哪些亮点?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单位负责人、权威专家,请他们就此作了解读。

  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

  为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这意味着我国以后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不统一、不完整的问题。”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介绍,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比如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一现状。

  刘源超说,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比如国家之前并没有现榨果汁标准,武汉市率先出台了“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技术规范”。

  所有保健食品不得宣称治疗功效

  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不高。

  《食品安全法》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分析,《食品安全法》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减少了消费者受宣传误导而受骗上当的危险。

  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一律召回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或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在公告后最长7天内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武汉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必须召回的不合格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等。

  据悉,今年武汉市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分别从餐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部署超过2万次食品密集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将责令召回。

  10倍赔偿金优先赔付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10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介绍,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除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说,消费者共购买了价值100万的某牛奶后,监管部门发现该牛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罚款100万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此时,消费者最高可提出1000万的赔偿要求。假如该企业资产总共只有1000万的话,不够同时支付罚金和赔偿款,那么这1000万应先赔偿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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