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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草案》太草

发布时间:2008-04-22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案件的处罚,除了援引《刑法》,并可能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4月21日《重庆时报》)

    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读完该《草案》全文,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它比其前身——《食品卫生法》在处罚力度方面明显增强,除了高额的赔偿金、处罚金手段,对《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等条例的援引,也不可不谓果决。我们有理由期望,它的面世会给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带来诸多裨益。

    但是,笔者也发现了一个问题——或许只是草案的原因——虽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多次提及,第三章的章名也就叫做《食品安全标准》,可是,究竟“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除了看到一些不具备操作意义的概念,其具体形态我们依然不得而知——很显然,就该《草案》的整体结构而言,如果《食品安全标准》部门的内容不具备明晰性、确定性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以及我们普遍叫好的《法律责任》也将随之变得模棱两可、不具备执行效力,而整个《草案》难免有沦为一纸空谈的可能。

    其实,“食品安全标准制”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它未与国际标准接轨致使我们常常被动,比如食品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只能“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使得食品安全标准不协调、不统一,以至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让生产企业茫然无措。而一些不法企业趁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空子,让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害消费者,消费者维权也显得格外无助。

    2004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稍后,国家标准委、发改委等7部门为配合《计划》的实施,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诚然,这些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打下了基础,我国的食品安全也随之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但是,与愿景——“‘十一五’末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有不小的距离。

    在这种意义上而言,笔者认为,我们姑且别忙着为《草案》个别章节或字句传达出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惩罚非法行为的气势叫好,假如“食品安全标准”这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都尚未筑好,我们多半只能空欢喜。“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草案》未免太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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