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协会  www.chc.org.cn
当前位置:首页 >> 保健食品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其自身名称、地址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备案进行办理。
  办理时,申请人除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