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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