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稿)意见的函,文件中提到: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433项决定取消了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项目,经研究,拟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要求2010年11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 chenzh@sfda.gov.cn。
链接: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稿)意见的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