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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药监局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

发布时间:2010-08-23

    根据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5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开展再注册工作。一是申请人取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保健食品再注册凭证后,凭原批准证书和再注册凭证,及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二是申请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已受理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其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三是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同时受理该产品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提出再注册申请。四是不予再注册的产品应当自不予再注册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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