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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辽宁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9

辽食药监保发[2010]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保健食品、化妆品专业科研技术人员在信息和决策咨询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提供服务,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请认真推荐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科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被推荐人员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成员。现将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等单位,从事保健食品营养、药用植物资源、中医学、毒理、药理、临床医学、食品工程、中药学、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物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检验等相关学科的专家和从事化妆品生产工艺、毒理、理化、皮肤科学(中医、西医)、卫生标准、微生物、中药化学、生药(中草药、药用植物)、化妆品配方、精细化工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熟悉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认真履行职责;

(三)长期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科研和技术等相关工作,具备较高的理论知识、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五)不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六)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推荐方式

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表格电子版请通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lnfda.gov.cn)或辽宁省食品安全网(www.lnspaq.com)下载。

  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截止日期后推荐的专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化妆品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并适时予以调整。

联 系 人:孙  轶

联系电话:024-31607036,13386860200

  电子邮箱:sunyi790721@hotmail.com

  传  真:024-31607036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政编码:110003

附件:辽宁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推荐表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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