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
2010年04月07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七日
整顿办函〔2010〕50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