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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5

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 
2010年04月07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七日

 

                             整顿办函〔2010〕50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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