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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广告门”再爆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缺陷

发布时间:2009-11-26


    事件所暴露的监管问题:

  1、食品虽有法可依,但无任何监管与处理

  侯耀华所代言的10个广告中,有1个食品广告。依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如果侯耀华代言的普通食品“黄金九号”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的话,侯耀华本人应受到相应处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黄金九号”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药品功能,涉嫌虚假、误导,本身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侯耀华至今并无受到任何处罚。

  2、保健食品无法可依,存在监管盲区

  侯耀华所代言的10个广告中,有6个是保健食品。据庶正康讯监测中心多年对保健行业的监测和法规研究,没有任何一部行业内法律或法规针对“明星代言保健食品广告”制定相应监管措施,由此造成了很大的监管盲区,致使“明星代言保健食品广告”现象横行无忌。

三、解决类似事件的思考:

  1、解决的根本措施——健全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法规,权力执行统一

  保健食品监管体系的健全一直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攻关的课题。其中,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仍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现象,在纸质媒体、电子媒体、电视媒体的广告,可以发现诸多的违反相关法规的广告。据庶正康讯监测中心多年来对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与研究,该类广告在一定的比例上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违规问题,但问题存在的关键原因是——存在多部门监管的问题,直接原因是对保健食品传媒广告的监督与处罚权力没有统一,出现部门间不协调的问题。
  因此解决保健食品“广告门”现象的根本措施就是健全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法规,统一执行权力。

  2、解决的重要途径——建立有效的第三方监测系统

  监管的前提在于发现。监测系统的健全就是要解决“发现”这一问题。
监测工作执行的质量,会大大影响到监管的效果。鉴于国际第三方监测的实践证明,建立有效的第三方监测系统,既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又可以增强监管的客观性,提高监测效率。从而,提高监测的效率,有助于提高执行的时效,将违法现象及时在初期给予处理,提高政府的权威,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委利用有限的资源通过多年来的广告监测实践,证明了第三方机构能够有效地配合政府解决诸多监管难题,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法规体系及其广告监测系统并非独立存在运行的。监测系统是为监管行动提供依据和方向;监管体系为监测系统提供目的和优化方法。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种执行的流程,这样行业才能在健全的前提下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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