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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7

2009年10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

全文如下:

关于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司在审查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且申报资料中缺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后经国家局备案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

  请各省级局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产品申报资料受理审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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