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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