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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7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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