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法监发〔20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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