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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

发布时间:2006-04-11

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

  二、对非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一律将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去掉豹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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