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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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