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电话:010-59817438 传真:010-59817468转613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人卫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21
©2024 中国保健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962号 京ICP备130230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