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05-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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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的任务是为保健食品审批服务,在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范围内,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三条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及其开展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的类别和项目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定。 第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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