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4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电话:010-59817438 传真:010-59817468转613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人卫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21
©2024 中国保健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962号 京ICP备130230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