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北京鹤鸣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吉林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经销了被告的不合格产品,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因此要求被告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各种损失55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3年3月4日,北京鹤鸣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药品销售代理合同书》,约定北京鹤鸣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被告吉林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转移因子口服液”,同时约定被告保证药品质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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