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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一药多名”逼小药厂出局

发布时间:2006-04-01

 业界认为此举有利于产业升级,自主知识产权将受重视

  ■新政背景

  今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包装上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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