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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项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1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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