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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检验报告至少保存5年

发布时间:2007-08-13

    国家药监局近日就《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确定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办法要求,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检验报告至少保存5年。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试验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样品留样的保管期限应当至样品的保质期结束。

  办法还规定,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真实、准确、科学、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若发现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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