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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会适当考虑保健品更名过渡期

发布时间:2007-07-05

    近日,国家出台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产品命名做了严格的规定。按照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中将不能含有人体器官、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根据记者调查,市场上的很多在售产品都不符合要求。针对此现象,6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媒体作出回应:新规定适用所有保健食品,其根本目的就在于规范市场。对于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在售保健品,药监局表示正在研究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关心的过渡期问题也会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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