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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让保健品改名字业界希望有过渡期

发布时间:2007-06-26

    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要求保健品的名称要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而且保健品名字不得使用功能名称。该《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市场上大量的“减肥”、“补血”、“排毒”、“养颜”等字眼的保健品可能需要改头换面了。《规定》对保健食品命名提出“八不”要求,即: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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