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2006]28号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从2006年4月3日起,我办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3)(用于药品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用于保健食品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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