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就药品包装做出规定 |
发布时间:2005-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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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就中西成药及传统药物包装的卷标做出技术性规定,要求所有在市场上出售的药品包装必须标示名称、剂型等内容。根据澳门卫生局的规定,凡进入澳门市场的所有西药,其外包装或内包装(如无外包装时)上必须标明:药品名称、剂型、活性成分及其含量、制造商或产品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货物制造批号、有效日期、特别贮存条件及注意事项、原产国或来源国之注册编号等8项内容。澳门卫生局规定,倘若以具有外包装的药品作为向公众供应的最终零售包装,其内包装上最少也须标明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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