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办理程序等内容,方便企业注册申报,根据目前审批操作中的工作实际情况,国家局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补办程序》等6个相关工作程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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