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6]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中同品种管理等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15号)的有关规定,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1号、第42号)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10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36号)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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