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莲必治注射液的安全性评价,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1月12日发出通知,对莲必治注射液说明书进行修订。
《通知》要求涉及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于《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修订药品说明书的药品补充申请。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标签涉及上述事项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补充申请批准之日前已出厂的药品,准许其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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