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局长:邵明立 署长:牟新生 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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