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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发布时间:2006-08-08

  为了更好地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有效地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采取控制和干预措施,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2006年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出公告。

  《公告》明确,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下同),必须按照《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00号)的要求,对所有上市品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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