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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