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 (一)对2006年2月1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品种,我局仍按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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