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物研发中使用专利化合物的行为最近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为不侵权行为,这一个判例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了鼓励药物研发,美国国会在1984年修改专利法时给仿制药研发者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增加了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该法条规定:“仅为研发和提交由规范药物应用的联邦法律规定的信息而使用专利发明,或将专利产品进口到美国应该不是侵权行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为了获得向FDA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而使用专利化合物的行为不算侵权,那么在临床前试验中使用专利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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