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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角膜接触镜不属于植入医疗器械

发布时间:2005-11-14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10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就角膜接触镜分类界定作出明确界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明确植入医疗器械为:“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角膜接触镜是不需要借助任何外科手术的方式放在角膜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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