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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5万元

发布时间:2009-02-12

    将于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后须5分钟内出车;医院“见死不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其急救费用由政府埋单。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条例》发布会。《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救治”。

    在《条例》颁布之前,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还没有实现统一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多家医院同时出车抢救一名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影响到对病人的抢救。

    《条例》实施后,南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将以急救医疗中心为核心,通过社会应急联动呼叫指挥平台和“120”特服急救电话,实现对急救医疗站、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和接诊医疗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条例》规定,急救医疗站实行24小时急救医疗值班制度,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接诊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对转送的病人开展院内救治。急救医疗站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的伤病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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