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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药”禁入药店 卖药要附销售清单

发布时间:2009-01-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明令禁止药店继续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从今年起,保健食品,甚至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的“山寨药”,将在药店被禁止销售。

    “山寨药”不得在药店销售

    同是“甘草片”,包装差不多,宣传的产品功能也差不多,还同在一个市场上销售,可仔细一瞧,一个是“药”字号,一个却是“健”字号。与此相仿的是,不久前一名消费者去药店购买“慢严舒柠”清喉利咽颗粒,药房工作人员拿给他的却是“慢严舒宁”。类似这样的鱼目混珠的伎俩还真不少:有的包装酷似,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像“急支糖浆”、“皮炎平”等名牌产品都出现过这样的“山寨版”。根据规定,今后,像这样“移花接木”的“山寨药”严禁在药店销售。

    药店售药须附药品档案

    除了不准卖“山寨药”,《通知》还要求,药店在销售药品、食品、药妆及洗化产品时,均须向顾客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其中要包括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便于销售者、使用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调查、追溯。

    以往只要求药店必须对药品建立台账,但今后只要在药店销售,所有非药品类产品也必须进出有“流向”。据了解,目前我市仁达大药房、同仁堂等连锁药店,均普遍使用了“零售药品档案”。昨日记者前往四川仁达大药房购买一盒麝香壮骨膏,药店随后附了一份销售清单,上面标明了该药品生产批次、药量、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档案”。据了解,这份“档案”的附件将在药店留存并输入电子库,以备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快速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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