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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发布时间:2007-01-05

  从今年1月1日起,由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我国将加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力度。

  据人民日报报道,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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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布 医疗广告不得出现八项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11月27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强调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由11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

  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介绍,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医疗广告年经营额达76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6位。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1万余件。仅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

  又讯据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介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今年12月,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监督覆盖率将达到100%。对未经审定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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