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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药品召回制 缺陷药品应强制召回

发布时间:2006-11-13

    北京市正在研究建立缺陷药品召回制,不合格药品一定要就地封存销毁。

  药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一些“问题药品”在市场上横行无阻,严重危及百姓的健康。

  药品一旦被发现质量缺陷,召回是最优的选择。事实上,国外实行问题药品召回制度已成常态。北京市拟实行缺陷药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对老百姓健康负责的态度,也是建设一个责任政府的体现,值得肯定。为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提三点建议:

  一是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设。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长期以来,由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滞后,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率太低,无法形成召回的依据。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设,为全面实行药品召回制度奠定基础。

  二是药品召回制度要以强制召回为主。当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药品召回制度是企业“自愿召回”和政府统一控制相结合。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较弱,面对由药品缺陷引发的公关危机,他们多采用回避或“踢皮球”的方式来回应舆论的指责。靠企业自愿召回缺乏力度,所以有关部门应把重点放在对问题药品的强制召回上。

  三是药品召回制度应在全国推开。药品召回作为制度为何长期未能实行?原因在于实施药品召回涉及多方利益,无论是药企、药店还是医院,每个环节都会有不同的损失。但一部分人的利益和人的生命健康相比孰轻孰重,这一点不言而喻。实际上,药品出现问题导致一定的利益损失,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规律,绝不能因为局部的利益阻碍药品召回制度的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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