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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食品药品监督体系

发布时间:2006-04-13

  药物事务厅

  一、药物事务厅(葡文缩写为DAF)有权限:

  a,就制造、批发及供应药物与传统及常规药用产品,订定发给许可之质量标准及条件;

  b,向药物制造商、进口商及批发商以及药房发出准照

  c,向中医医药场所发出准照

  d,根据法律之规定,监察对药物与传统及常规药用产品之优质生产、分销及供应规则之遵守情况

  e,查核药物与传统及常规药用产品之疗效、安全及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并将可能危害公共卫生之不当情事通知卫生当局;

  f,对上项所指之不当事情作出相应处罚

  g,登记获许可在澳门销售之所有药物,并保持更新登记内之数据;

  h,评估药物登记之请求,并在接受有关请求后,将之呈交药物登记技术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按照现行程序查核药物之疗效、安全及质量标准

  i,收集、处理及公布关于澳门传统及常规药物之制造、进口、销售及使用之数据;

  j,收集关于进口药物在进口国之价格数据,并订定向公众出售获许可销售之药物之最高价格

  l,确保对适用于药物广告之规则之遵守;

  m,促使进行药物质量之验证工作

  n,订定并推行药物监测信息系统,并公布所得结果

  二、药物事务厅由下列两个处组成:

  a,稽查暨牌照处;

  b,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三、稽查暨牌照处负责行使第一款a项至f项所指之权限。

  四、药物监测暨管理处负责行使第一款g项至n项所指之权限。

  五、新产品基于药物治疗及药物管理之原因而被列入或不被列入药物档案、药物名单及处方集时,均须听取药物事务厅之意见。

 食物卫生检验处

简 介

  食物卫生检验处在民政总署赋予之权限范围内,担负其在公共卫生范畴内有关食物卫生检疫方面之工作,确保维护、改善及优化本澳居民之生活质素。

  在食物卫生检疫方面,分别在关闸、渔获检疫站、批发市场、澳门屠宰场、内港码头、深水港、凼仔机场、路凼新城检疫站及其它检疫地点,监管对入口本澳的禽畜及食品进行卫生检疫;并透过与本署各部门、海关、卫生局、经济局,以及邻近地区等相关部门紧密联系及互访交流,务求完善及贯彻食品卫生的检验检疫的工作。

  随着全球气候、经济及环境之转变,农业科技之急速发展,日益复杂之食品生产、处理方法,以致食物风险增高,人畜共同传染病爆发,故本处在食品生产工序和科技方面作出相应之配合措施 - 不继加强对食物品质之监控,如增加对入口本澳禽畜及食品之抽样检验;在店铺发牌监管方面,本处增加常规卫生巡查次数及透过卫生巡查评级,加强对店铺之监管,力求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目标

  保障食品安全;
  优化检疫工作;
  防止传染病流入及扩散;

  职 能

  根据民政总署部门组织架构,在民政总署之权限范围内食物卫生检验处职责为:

  (一) 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通过兽医的检验及其它检查方法,确保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进口的供公众食用的源自动物的产品及新鲜但易变坏的食物进行品质监控。

  (二) 监察存放或出售上项所指产品的场所的卫生条件;

  (三) 与市民事务办公室合作,以及应其它实体或公共部门要求时与之合作,针对(一)项所指的产品,策划及举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及向商人提供有关资讯的活动;

  (四) 对屠宰、存放供公众食用的动物的场地及运送该等动物的运输工具进行卫生检查;

  (五) 监察澳门屠宰场及批发市场的运作情况;

  (六) 参与卫生运动。

  食物卫生检验处按其所属之工作性质及内容划分为下述五个范畴:

  1. 行政辅助范畴

  2. 关闸及渔获检疫站范畴

  3. 批发市场范畴

  4. 屠宰场范畴

  5. 入口检疫及卫生监控范畴

  每个范畴均由有关员工负责。

  此外,为配合及完善各范畴人力技术之需要,本处除不断加强对各兽医及各检疫人员之专业培训,并给予理想之工作环境及相应设施,完善本处之政策及日常工作。

  具体主要工作分为:

  1. 入口检疫及卫生监控范畴

  根据本澳出入口贸易法,大部分食品(主要是动、植物源产品)入口均须接受强制检疫 - 食品入口须作预先申报及预约检疫,且经审查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到市面。

  一、执行对入口食品之卫生检疫

  当入口食品抵澳时,本处将派兽医及检疫人员分别到各检疫点,如关闸检疫站、渔获检疫站、批发市场、屠宰场、内港码头、机场、深水港等检疫地点,监管入口本澳的禽畜、源自动物及植物产品之卫生检验,以确保供市民食用之食物品质卫生安全。

  为了改善城市整体卫生环境、交通、市容整洁,本澳已设两个批发检疫市场;食品须接受检验后,才可放行到市面售卖。

  (1) 渔获检疫站:作海产之批发及检疫。

  (2) 澳门批发市场:作水果、蔬菜、禽鸟、野味及蛋类之批发检疫。

  二、 监管入口食品之品质

  随着全球气候、经济及环境之改变,农业科技之急速发展及日益复杂之食品及生产处理方法,以致食物风险增高,人畜共同传染病爆发;故本处在工序和科技方面作出相应之配合措施,不断加强对食物品质之监控,以防止传染病扩散或流入本澳,如所有入口之食品(蔬菜、三鸟、鱼类、冻肉、蛋类、生果及罐头等)均须接受检验检疫、对蔬菜进行残留农药测试、三鸟类进行禽流感监测,并增加对入口本澳牲畜及食品之抽样检验等。

  2. 屠房之卫生监管及检疫工作

  根据本署条例规定,猪、牛、羊等家畜均须经澳门屠宰场屠宰。

  本处在屠场之工作负责监管卫生,亦派有关兽医及检疫人员驻屠宰场,进行宰前及宰后之检验工作。为保证供人食用鲜肉之卫生安全,所有产品须经兽医检验合格,证明适合供人食用,方可放行到市面售卖。

  同时,须保障动物之健康;屠宰工人、以及其它工作人员免受人畜共同传染病感染。

  民政总署在屠宰场之工作首要考虑是公共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各点:

  (1) 家畜之宰前及宰后检验检疫。

  (2) 保障动物权益,防止虐待牲畜。

  (3) 监管活牲畜运输过程。

  (4) 监管屠宰过程、方法及肉类之卫生情况。

  (5) 屠宰场、屠宰设施及运输肉类车辆之清洁及卫生状况。

  (6) 监管不合格肉类之销毁等。

  3. 监管店铺卫生及发牌巡查工作

  监管冻肉、海产、蔬菜、冰鲜及鲜肉店铺之发牌,并作常规巡查,以保障食品之供应流程合符卫生。

  本处会透过巡查小组,对受监管之店铺作常规卫生巡查及年度之发牌巡查;同时亦因应对店铺之满意度作不定期之巡查。

  所有巡查结果均会列入档案,情况恶劣者将不予续牌。

  巡查除主要针对卫生,亦因应不同行业,而附加设施及环境卫生之意见等作出审查。

  4. 食物卫生之资料搜集、调查及研究

  监于科技之日新月异,各类食品卫生问题日趋严重,故本处透过不断搜集食物卫生资料,加强对食物卫生之调查、分析及研究,以保障本澳食品之卫生安全,并在必要时,对食品卫生事件作出风险分析及评估。同时,本处回应市民对食品卫生之诉求;并应各部门之要求,对食物卫生方面提供技术意见及协助。透过小册子、互联网及每年举办的鲜活食品卫生推广活动,以宣传及教育食物卫生常识。

  5. 加强与外界之联系,有效管理食物安全

  本处更透过与本署各部门、海关、澳门卫生局、经济局等各政府部门,以及邻近地区等相关部门紧密联系及互访交流,务求完善及贯彻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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