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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 入会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17


  • 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 1.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 2.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产品最近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机构的奖励

  • 3.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 4. 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 5. 企业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 2.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 理事单位会员:

  •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 团体会员:

  • 1. 主营业务为从事健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营养品、功能饮料、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从事保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保健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 3. 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 4.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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