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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说,我国保健食品快速发展有其必然性,在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首次对保健食品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到1996年卫生部颁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其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和规定,都为保健食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有以下特点: 1、保健食品是食品。首先,食用后对人体有营养作用,其次为安全。保健食品所选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卫生部指定机构进行毒理学检验,对人体不能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保健食品必须具有调节机体的功能,这是它与一般食品不同之处。它至少应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功能,如“调节血糖”、“调节血脂”等。 3、保健食品必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证明其功能明确、可靠。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功能不明确,不稳定者不能作为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适合特定人群食用,对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如适合高血脂人群,但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分,只能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调节机体的生理机能来满足人体的要求,不能治疗疾病,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5、保健食品的配方组成和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功效成分是保健食品的功能基础。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批号,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标志,才能称为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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